宅基地转让、办理问题
来源:市国土局
创建时间:2014-12-15
修改时间:2017-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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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1、办理独院式的私房用地需要什么手续 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我市村居民公寓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第五条:“全面禁建独院式私房。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独院式私房建设,各镇区应根据本镇区实际情况,妥善解决与私房建设相关的历史遗留问题。在镇区外围以从事农业为主的村组,确需安排独院式私房的,应报市政府审批。2004年10月1日起,除市政府同意的项目,国土部门不再审批新建独院式私房用地,建设部门不再新办独院私房报建,房管部门不再核发独院私房房产证。”的规定,我市目前已停止办理新建的单家独院私人宅基地的用地审批业务。 2、农村村民一户能否拥有多处宅基地?新批宅基地的面积按什么标准执行 农村村民只允许按一户一宅的规定申请使用本村集体土地建设住宅,规划宅基地应贯彻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根据《广东省东莞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我市每户宅基地使用标准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3、我是城镇居民,朋友想将村的宅基地转让给我,有什么政策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条“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第二条三款“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的规定,农村宅基地(含城镇单一住宅用地)上的房屋(或其它建筑物)联同宅基地使用权只允许在本村(社区)集体成员范围内转让(含赠与)。 4、非东莞户籍群众是否能申请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 因此,非我市户籍人员不符合补办宅基地用地手续的条件。 5、祖辈留下来的农村集体宅基地复件是否有效 1、1953年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是当时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颁发的,当时实行的是土地私有制。而根据1962年颁布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二十一条:“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的规定,现存于部分群众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存根)在该条例正式实施后就已失效,不能作为土地权属的有效证明。 浏览过该主题的人还浏览过 |